借款合同无效,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1日,被告张某为筹措经营资金,从原告黄某处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0天,违约金为日3%,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其妻朱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期间2年。现黄某依据借条、汇款单诉求被告张某、朱某偿还借款30万元。张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原告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依法应不受法律保护。朱某辩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亦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查明,已有多份判决认定原告系职业放贷人,且被告张某、朱某在向原告借款时明知原告系职业放贷人。

法院审理
通过当事人陈述、借条和汇款单内容可以认定30万元借款真实存在。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原告黄某的放贷行为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作为职业放贷人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被告张某、朱某明知原告系职业放贷人仍向其借款并提供担保,对涉案借款合同亦存在一定过错,朱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不超过返还部分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借款30万元,被告朱某对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无效后,作为合同的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应区分两种情形来认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当担保人无过错时,不承担赔偿责任,当担保人具有过错时,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审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结合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来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朱某系夫妻关系,朱某作为担保人,全程参与了借贷过程,且明知原告黄某以非法放贷为职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仍对涉案借款提供担保,积极促成涉案借款合同的成立,其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成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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