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收需办理以下手续:
1. 向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的基本情况、收养目的、收养理由等。
2. 提供收养人的簿和、状况证明等材料。
3. 提交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 县级以上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特别要注意的是,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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