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是否需要法院裁定确认
职工通常不需要法院裁定确认。
在中,对于职工债权会进行调查和。职工对公示的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院提起诉讼。但如果没有异议,一般就直接按照管理人确定的结果进行分配,不需要法院单独裁定确认。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存在复杂的或者涉及到较大金额的职工债权分配等问题,可能需要法院的裁定来确认。
总之,大多数情况下职工债权无需法院裁定确认,但具体还要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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