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是什么
和的受偿顺序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的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在实现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2. 质权设立在先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当质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时,有权优先受偿。
3.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 未登记的抵押权,无论设立时间先后,按照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受偿顺序还可能受到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具体案件情况的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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