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十级赔偿标准
十级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系数为 10%。
医疗费:根据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人的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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