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哪些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是消费者可以向人院起诉的一些情况:
1. 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经与经营者协商、向有关投诉等途径仍不能解决的。
2.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行为,消费者要求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如果增加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 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4.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受到损害,因原、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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