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和联系
是指在关系中享有的人。质权是指或者第三人将其或权利移交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的。当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或者以、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则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
质权人和债权人的区别在于:质权人是基于关系而产生的特定,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质押物;而债权人的范围更广,只要对债务人享有债权,都可以被称为债权人,其债权的实现方式多样,不一定依赖质押。
质权人和债权人的联系在于:质权人通常也是债权人,因为质权往往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行使质权来实现债权。同时,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债权,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质押担保,从而成为质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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