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我国对于肉制品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等的限量要求。
污染物限量:对铅、镉、汞、砷等重金属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有严格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兽药残留限量:确保肉制品中兽药残留不超过安全阈值。
农药残留限量:控制可能因动物饲料等引入的农药残留。
感官指标:包括色泽、气味、组织状态等,应符合正常的感官特征。
标签标识:必须标注产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和完善。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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