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随着网购的普及,一些不法商家开始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及精神上的困扰,下面以本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涉及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予以释法。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某专卖店”,杨某在“某专卖店”购买21份四宝粉,支付货款4337.76元。几日后,杨某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及药品管理法,属于三无产品,即无食品执行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标号、无国药、卫药准字、GMP证书、厂名等。杨某认为,涉案四宝粉含有田七、石斛、丹参、花旗参,上述均为药品,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或者农产品销售,应当获得GMP或者国药、卫药准字证书才能以药品方式生产、销售。另外,产品包装标签宣传功效为益气提神等调高人体免疫功能,主治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等疾病没有科学依据,应当按假药论处,故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
本案中,杨某与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杨某从某公司处购买案涉四宝粉,某公司应当向杨某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杨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产品无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配料表等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某公司应当向杨某退还货款4337.76元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同时,杨某应当将未开封的四宝粉退回某公司。
法官释法
对于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明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经营。如果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的赔偿,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购买的商品都会有订单号及相应的付款记录,只要消费者产生购买的行为,作为消费者应当将上述购买记录及时截图保存并做相应的证据固定,并建议拍摄拆包及开箱视频,证明是由商家卖出的以便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条,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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