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的伤残鉴定标准
骨折的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般来说,骨折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骨折的部位、骨折的严重程度、治疗后的恢复情况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等。
1. 四肢长骨骨折,如果骨折愈合后存在轻度的功能障碍,可能被评定为。
2. 脊柱骨折,如果导致脊柱愈合,影响功能,可能评定为更高等级的伤残。
3. 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关节活动受限,也会相应提高。
4. 如果骨折经过治疗后仍存在严重的功能障碍,例如肢体缺失、瘫痪等,伤残等级会更高。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鉴定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人员会根据具体的病历资料、检查结果以及伤者的实际功能状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定。
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2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5.10.2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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