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调解书的效力怎样认定
调解书具有一定的。
首先,如果调解书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通常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
其次,一旦调解书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意味着受害方获得相应的或补偿,而也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调解书可能会被认定为或可撤销:一是调解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导致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调解书;二是调解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调解协议,严重损害了一方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医疗损害调解书的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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