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唯一住房可否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欠债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被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 对有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 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市场平均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执行唯一住房时会谨慎考虑,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同时,具体的执行情况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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