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一般多久
伤情的时间通常取决于多种因素。
1. 一般来说,如果是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往往在受案后的 24 小时内会指派或者。鉴定人会在 3 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之日起 7 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2. 若是需要进行补充鉴定的,应当在作出鉴定意见后的 1 至 7 个内补充完成。
3. 如果是涉及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需要的,重新鉴定的时间可能会更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时间还可能受到案件的复杂程度、医疗机构的诊断效率、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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