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办理,一般需要以下步骤:
1. 双方自愿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和对、财产以及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夫妻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
3. 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4. 离婚冷静期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以确保准备充分、办理顺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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