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款的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退款主要有以下规定:
七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1. 消费者定作的。
2. 鲜活易腐的。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的报纸、期刊。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退货退款:如果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欺诈的退款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