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汽车折旧年限
货运汽车的折旧年限通常为 4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为 20 年;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 电子设备,为 3 年。
货运汽车属于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所以折旧年限一般为 4 年。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也可以根据货运汽车的预计使用情况、损耗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但确定的折旧年限需符合相法规定,并在。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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