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中的责任与雇佣关系中的有所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的,根据双方各自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接受劳务一方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但如果能证明是因劳务提供方或者造成的,接受劳务方可以减轻责任。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造成雇员的,雇员既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雇主后,可以向第三人。
总体来说,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方式不同。劳务关系更注重根据过错分担责任,雇佣关系中雇主通常承担较重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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