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情形有哪些
销售假药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