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有哪些
的主要包括和原则。
1. 原则:患者在中受到,及其医务人员有的,由机构。这意味着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资料等,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举证责任方面:
1. 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2. 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法律对于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规定,旨在平衡患者和医疗机构的权益,保障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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