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对方不谅解怎么赔偿
致人轻伤对方不谅解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根据受伤者实际支出的用进行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需要保存好相关的赔偿依据。
2.误工费:按照受伤者因受伤而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受伤者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伤者的情况参照的意见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额和项目可能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此类赔偿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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