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加碘盐销售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未加碘盐的销售有一定的规定。
1. 销售对象:未加碘盐通常是针对特定人群销售,如患有甲状腺疾病等需要限制碘摄入的人群。
2. 销售渠道:一般在指定的销售点,如一些大型超市的特定区域,或者经过审批的专门店铺进行销售。
3. 标识与说明:销售的未加碘盐必须有明确的标识和说明,让消费者清楚知晓其为未加碘盐。
4. 监管要求:相关部门会对未加碘盐的销售进行监管,以确保销售符合规定,防止未加碘盐被不适当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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