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和轻微伤标准
轻伤和轻微伤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学标准。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常见的轻伤情形如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 以上等。
轻微伤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例如头皮擦伤面积 5.0cm²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等。
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由专业的,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治疗记录以及相关的检验结果等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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