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的安全罪有哪些罪名
是一类性质严重的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1.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5.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7.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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