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
在我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通常由多个部门和机构共同负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统筹协调作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共卫生政策,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救治等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原则,承担本地区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协调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应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疫情、开展、实施预防控制措施等。
医疗机构承担着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各方资源,保障应急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公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还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中各司其职,共同应对,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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