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几天有效
伤情不存在“几天有效”的说法。伤情鉴定是用于确定伤害程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结果在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期限内都具有。
一般来说,伤情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经治疗达到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稳定状态,即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
在实际案件中,只要是依法依规、由具备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作出的伤情鉴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都会被认可和采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案件和具体情况,对于伤情鉴定的时间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刑事案件和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就不完全相同。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