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在商业交易中具有以下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这是供应商最基本的责任,确保所供应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等标准。
按时交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产品或服务,避免给采购方造成生产或经营上的延误和损失。
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对于可能存在的产品,要提供充分的安全说明和防范措施。
遵守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保、劳动、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保护商业秘密:对采购方提供的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不当用途。
提供售后服务:在产品或服务交付后,根据约定提供必要的售后支持和维修保养服务。
诚信履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等不诚信行为,条款的真实履行。
承担质量问题的责任:对于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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