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谁的法律责任
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若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需承担法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活动中,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因自身导致事故的,要被追责。
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若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监管不力,促成事故发生,也会被依法追究责任。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若在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从而引发事故,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责任的追究依据具体的事故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以及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等)、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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