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开催收,与银行协商还款?
怎么绕过催收跟银行协商还款的方式呢?这是许多借款人关心的问题,要明确的是,催收是银行追讨逾期贷款的一种手段,借款人有权利与银行协商还款方式,以下是一些建议:
1、主动联系银行:借款人应主动与银行联系,说明自己的情况,表达还款意愿,并提出协商还款的请求。
2、提供相关证明: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和诚意。
3、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与银行协商确定。
4、遵守还款协议:借款人应严格遵守还款协议,按时还款,以避免再次逾期和催收。
建议参考: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借款人对协商还款有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帮助,如律师、金融顾问等。
3、注意保留证据:借款人在与银行协商还款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邮件等,以备日后之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小编总结:借款人在与银行协商还款过程中,应主动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并提出协商还款的请求,借款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遵守还款协议,如果借款人对协商还款有困难,可以寻求专业帮助,在协商还款过程中,借款人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日后之用,借款人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规定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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