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区别和联系
和有以下区别和联系:
区别:
成立条件不同: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一般是在、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中,当不履行时,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担保则需要签订,并且质物需要给占有。
占有的动产不同:留置担保中留置的动产是与属于同一的。质押担保中质押的动产可以与债权没有直接关系。
实现方式不同:后,一般要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人在限前,与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联系: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对动产的占有:都要求对动产进行占有,只是占有的依据和条件有所不同。
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人和质押权人都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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