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扰民哪个部门管
精神病扰民一般由以下部门管理:
1.公安机关:若精神病患者的扰民行为涉及问题,如大声喧哗、破坏财物、攻击他人等,机关会依法进行处理。
2.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他们可以对扰民情况进行了解和调解,协调患者家属采取措施,加强对患者的管理和照顾。
3.民政部门:负责精神病人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可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4.卫生健康部门:对精神疾病的防治和康复工作进行指导,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服务。
5.患者监护人:有责任对患者进行和管理,确保其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干扰和危害。如果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患者扰民,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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