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票据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票据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票据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商业承兑可以起诉全部的背书方吗?
- 与外省打官司是否可以在原告省市开庭?
商业承兑可以起诉全部的背书方吗?
商业承兑不可以起诉全部的被收方,因为被收方是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的,如果这时候你想起诉的话,只能起诉出票人,也就是说谁开的发票,谁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这时候你起诉中间的背书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并不是中间的背书人给你出钱的。
如果这张商业汇票是有追索权的,就可以起诉全部背书方,但最好先追索上一手,再向上层层追索。实在追索无果就只能起诉了,起诉时可以起诉所有背书人。票据受《票据法》保护,这也是票据能够签发、流转的基本保证,票据在法律的约束下才是有价值的凭证。
与外省打官司是否可以在原告省市开庭?
由原告还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要根据案件类型,诉讼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一、级别管辖 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地域管辖 1、当事人的住所地 依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其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3、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民诉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中,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1)身份关系案件,以及(2)与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财产案件,如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4、被告住所地、法律关系发生地管辖的情形 如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诉讼等。5、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票据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票据纠纷可以协议管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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