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转化为债权,票据纠纷转化为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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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分析?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在购销合同项下取得被告背书转让的由第三人为承兑人的电子商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后被拒付退票。原告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告抗辩该纠纷属于票据纠纷,应以《票据法》调整,原告应先行使票据追索权。
一审认定被告抗辩理由成立,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不服提起二审,二审认定,原告享有原因债权,一审认定不清,予以改判被告支付货款(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票据却未做判决)。(2019)湘02民终2239号判例。将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分割成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
申请再审:《票据法》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再审认定: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行为无效。持牌偶人对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已消灭,现持票人又选择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权利,诉讼风险自行承担。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
原审原告石x,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基三路**楼**号。
原审被告钟x,男,汉族,196*年**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x区伦教街道办事处常教居委会新成路御景坊**楼*座**号。
钟x向石x出具一张中国x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x银行佛山x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x,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x的印章。石x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x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x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x支付票据金额45440元及利息。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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