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解的工作目标,纠纷调解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纠纷调解的工作目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纠纷调解的工作目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人民调解中心如何成立?
- 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后,能否再到法院起诉?
- 办理行政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调解?如何调解?
人民调解中心如何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和民主性,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需经过推选产生。具体来说: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地方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职工大会推选、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三种。
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后,能否再到法院起诉?
按法律规定,对于追究民事责任,如果条件符合就可以的。如果属于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如果条件符合,才由当事人就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办理行政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调解?如何调解?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以下情形可以进行调解: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解的除外。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民事纠纷,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解的除外。
3. 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解的除外。
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2. 着重调解,调解优先;
3. 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4.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纠纷调解的工作目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纠纷调解的工作目标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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