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和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在哪里(被拘留了怎么取得联系)
有人问监狱和看守所有什么区别。从广义上讲,看守所也是监狱的一种。监狱的范围包括看守所、看守所、看守所、惩教所等;狭义上,监狱和看守所有区别:关押犯人的时间长短、类型不同。
我们先来说说看守所和监狱关押犯人类型的区别。首先,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辖,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武警部队负责对看守所内服刑人员进行武装保安。
看守所里的囚犯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因取证、侦查等因素,尚未作出司法判决,或者经审理后尚未当场宣判,需要重新判决的。设定在稍后的日期。也就是说,从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罪到具体刑法实际公布期间,罪犯将被关押在看守所。
另一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交付监狱执行刑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也将被关押在看守所。
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行政部门是司法部,是专门执行刑法的地方。无论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等,执行刑罚时都会被关押在监狱里。可以理解,看守所里的犯罪分子,除了立即判处死刑的以外,都会被送监狱执行。
除了关押的囚犯身份不同外,监狱和看守所里囚犯的生活方式也存在差异。
看守所一般都是大同铺,没有任何娱乐活动,也不需要工作。日常生活就是被关押着,非常压抑、局促。偶尔,一些犯人可以在看守下打牌,或者看几本书,或者到外面晒太阳。如果条件好,看守所里会有电视,但总体生活比较枯燥。
看守所里的服刑人员一般只能见到三类人:案件侦查人员、自己的辩护律师、驻守所的检察官。此外,他们每天只能面对教官和其他嫌疑人。
监狱会比看守所更大,也更累,因为监狱里的犯人不仅需要接受思想教育、改造,还要劳动。监狱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关押在这里的囚犯每天早上和下午都需要做一些简单的工作,通常是体力劳动,通过劳动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改造囚犯。
除了看守所、监狱之外,还有一个我们经常听说的地方,叫做看守所。看守所是短时间关押人的场所。看守所的羁押人员一般分为三种类型:行政羁押和司法羁押。并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针对的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人,例如打架斗殴但未达到故意伤害程度、小额盗窃、邻居纠纷等,最高可拘留15天。它必须被释放。
司法拘留是指在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案件中阻碍案件执行的人,或者在民事案件中严重违反民事法律、法规而被判处法定拘留的人。后者是最严厉的民事制裁。
此外,还有一种刑事拘留,涉及刑事案件,但又不同于看守所、监狱。看守所、监狱的服刑人员是已经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已判刑的人,而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则是在刑事案件查明真相之前需要接受讯问的人。他们需要在24日接受讯问。审讯将在数小时内进行,只有在确定罪名后才会批准逮捕。
2013年1月21日,王某在青海省大通县驾驶一辆银灰色轿车。12点左右,他与董某等人因超车发生争执,发生打斗。王某被董某等人击败,遂驾车逃跑。董某主动站在王某的车前挡住。
王某因争执本来就处于兴奋状态,但董某主动阻止,导致王某愤怒地向前行驶,不仅将董某撞倒,还从董某身上碾过才逃走。毕竟,董并没有受重伤,只是受了轻伤。在家人的陪同下,王某也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此情况下,王某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因此,他首先于1月22日被县警方刑事拘留,目前被关押在看守所,后被取保候审。
直至案件全部细节清楚,结合当天王某、董某等陪同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路段的监控、医院报告等,检察院进行了公诉,并对董某的家属进行了公诉。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013年11月11日,此案公开审理后,王某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明知撞人、碾人会致人死亡,仍实施这种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董某仅受轻伤,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可以酌情减刑;另外,王某投案自首,并如实说明了案情,因此可以从宽量刑,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但无论是否被判处几年徒刑,王某确实触犯了刑法。因此,庭审结束后,王某被依法关押在看守所,等待后续转入监狱接受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看守所、看守所、监狱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在办理刑事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应该关押在哪个机构。我相信,当我们以后遇到相关问题时,大家已经能够区分看守所、看守所、监狱的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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