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了还不上会怎样?
信用卡消费,有时会给人一种不是花自己钱的错觉,但其实信用卡消费只是透支了未来的延期支付,如果有人过度消费信用卡欠费后还不上了,会产生哪些费用呢?近日,巨野法院柳林法庭法官谷训山审结了这样一起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6日张某某向某银行分行提交申请办理信用卡材料,并在申请书声明:“本人确认通过专用终端输入指定申请编号项下的填写内容(包括勾选同意开通的服务功能),以及证明文件等真实、准确、有效,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领用合约、章程、服务协议、业务条款细则等),本人在专用终端上输入贵行发送的手机动态密码经验证通过,并在申请表及专用终端上签字确认”, 张某某签字确认。在张某某签署相关章程、协议及申请表后,某银行分行核发了信用卡。
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乙方(张某某)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额应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甲方(某银行分行)可按月计收复利,乙方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支付违约金。截至2024年5月21日,张某某尚欠原告本金38100.00元,利息18127.52元及违约金2483.66元和服务费17.97元未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原告某银行分行申领了信用卡,并同意接受《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双方之间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张某某未按约定及时偿还透支款项。截至2024年5月21日,被告张某某欠原告本金38100.00元,利息18127.52元,违约金2483.66元,服务费17.97元,共计58729.15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截至2024年5月21日欠原告本金38100.00元,利息18127.52元,违约金2483.66元,服务费17.97元,共计58729.15元,及要求被告支付2024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381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某银行分行截至2024年5月21日的本金38100.00元、利息18127.52元、违约金2483.66元、服务费17.97元以及自2024年5月22日起之后的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38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法官提醒

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充分了解信用卡账单生成日、计息、免息还款期、分期还款等相关规定,使用信用卡要量力而行,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收入情况适度消费、科学用卡,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归还银行欠款,切勿因小失大,陷入借贷风险中。一旦发生逾期,应当尽早沟通、主动解决问题,避免产生高额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还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持卡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消费,最终导致逾期金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拒还,持卡人将会因恶意逾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该法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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