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来民政局离婚怎么办
男女来民政局离婚怎么办?
当婚姻走到尽头,男女双方和平协商一致决定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民政局办理手续:
一、申请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规定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4.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婚前财产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
二、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携带以上材料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
2.审查材料: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核实夫妻双方身份及婚姻状况。
3.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双方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导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
4.宣读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工作人员宣读书,确保双方同意协议内容后,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
5.领取离婚证: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协议书,符合条件后,颁发。
三、注意事项
1.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任何一方存在胁迫或欺骗行为,均可视为无效。
2.冷静期:办理离婚登记后,有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
3.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可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可以协商或通过法律手段处理。
5.子女抚养: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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