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用地拆迁补偿标准(仓储房拆迁怎么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宁波至慈溪市区(郊区)铁路(10号线)
工坡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在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项目。宁波至慈溪市(郊)铁路(10号线)孔埔站建设项目。房屋被征用。现就本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1、征收范围:东至梅竹路,西至慈溪市华垦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不含),南至环城北路,大通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北方。具体门牌号为: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65号(中石化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75号,宁波市(宁波特种棉有限公司)。征收范围如有差异,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受影响户数共5户。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房屋征收部门为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江北区人民政府空铺街道办事处。
3、本项目合同签订期为10天,搬迁期限为合同期满后90天。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上诉。人民法院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诉讼。
附件:宁波至慈溪市(市郊)铁路(10号线)孔埔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附录:
宁波至慈溪市(郊)铁路(十号线)孔埔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收集目的
因宁波至慈溪市域(市郊)铁路(十号线)空铺站建设工程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第八条第一款中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情况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收集范围
征集范围为:东至梅竹路,西至慈溪市华垦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不含),南至环城北路,北至大通河沿岸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门牌号为: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565号(中石化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江北环城北路东段575号宁波市区(宁波特种棉有限公司)(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总建筑面积约3500平方米,共5户,被征收房屋等级为三级。其中,未登记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
4、征收与补偿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一次修订)244号、248号第二次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雍政发[2021]28号)等相关规定。
5、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用途:用途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使用身份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用途认定。变更为商业用途的,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后,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3)被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按照《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非住宅补偿计划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被征收人确需以类似用途产权置换住房或置换土地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调整实施。
非住宅货币补偿计划
1、房屋价值补偿
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工业、仓储建筑)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由同一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及临时安置费
工业、仓储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更高。其中,工业、仓储建筑标准容积率为1.0。
4、主要设施搬迁损失补偿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合并新扣除的残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主要设施将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5、货币补偿补贴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补助。
七、奖励标准
非住宅合同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合同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合同搬迁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合同签约期为10天,搬迁期限为签约期满后90天。具体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二)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江北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江北区人民政府空铺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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