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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什么案件类型(劳动争议是什么案件类别)

合飞律师6个月前 (01-14)金融债务8

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

【经典实战案例分析】

案例:(2022)鲁07闽中1184号尹俊正与山东日科化工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案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俊正系山东理光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山东理科化工有限公司目前欠尹俊正181392元尚未清偿,且双方之间有劳动合同及协议。等待确认,尹俊正和山东日科化工有限公司均无异议并予以确认。但尹俊正要求返还的上述价款,实际上是山东日科化工有限公司在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向尹俊正收取的销售保证金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因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劳动合同保证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过户手续。本案中,尹俊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违反上述规定,应予驳回。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号第七十九条及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判决:驳回尹俊正的起诉。

司法实践中,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以提起劳动诉讼。可见,索取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么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还有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九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暂定内容]

第1条

下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用人单位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移交事宜。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申请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六)职工退休后,与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就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

(七)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额外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九)企业自主改制纠纷。

【规定概要】

该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形。

【核心内容解读】

本文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关系的认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颁布了第《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第一条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求。根据其规定,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3)工人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正确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将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必备要件。也没有采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鉴定标准,而是采用《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的鉴定标准。新增7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进一步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中进一步强调:“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聘用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中的“雇佣”不同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雇佣。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从属性,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个层次是员工的人格从属性。其重点是工人受到雇主的高度控制。他们从事的工作种类、使用的工作手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都受到用人单位的高度控制,可以自主决定。学历相对较低。

第二个层次是就业的组织隶属关系。工人的劳动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体系,成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劳动组织成员,在工作中承担劳动组织成员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2、劳动争议主体:

(1)雇主

一、用人单位范围

劳动争议的主体也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确定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成为确定劳动争议主体的关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关于第二条“其他组织”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合伙组织是劳动争议的主体。此外,文章还强调,基金会等法人单位也是劳动争议的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号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原劳动合同终止,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将此类单位统称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工作的,该单位或者其投资者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补偿,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还规定:无营业执照、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残疾人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对残疾人给予补偿。对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残疾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办理相关规定。

(二)劳动者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工人外,还有一些特殊形式的工人:

1、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相应的,2010第《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处理。根据劳动关系。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不同,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终止。终止,无论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学校工作人员

此类工人是指具有学生身份的工人。学校学生的劳动可能涉及劳动关系,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勤工助学、自发就业、见习等。

3.童工

所谓童工,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按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但是,文艺、体育单位必须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可以招募16岁以下的职业艺术家和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护招用的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非义务教育。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习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构成童工。

3、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退还用人单位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办理劳动者人事档案移交事宜。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重新申请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六)职工退休后,与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就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

(七)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额外补偿而发生的纠纷;

(九)企业自主改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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