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举例(主体和客体通俗举例)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1.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2、产权关系=支配型+流通型
2.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私密性;2、内容属于私人权利和私人义务;3.由此产生的自主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称为物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称为行为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称为智力成果
(四)人身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人,而是个人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的产生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侵权法律关系等法律直接规定。
(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法律关系等。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对象不同
(一)财产法律关系:财产与权利
(2)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支付行为(债权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作品、技术方案、商标等)
(四)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隐私、姓名)
(5)身份权及法律关系:身份利益(监护、赡养、赡养、同居等)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只有一套权利和义务,区分单一劳务合同和双重劳务合同。
3、初级民事法律关系和次级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划分,对担保权具有重要意义。
权利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设立的从属性;(2)消除的从属性质;(3)刑罚的从属性。担保权益是次要权利的典型代表。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注】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转变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合同是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但一旦债务人违反合同,就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5、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明确、义务主体不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支配权为要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以请求权为要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公民权利的类型
(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二)控制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一)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
(2)基本义务和附带义务。
3.相互竞争的公民权利
这是对同一标的物存在多项权利,且每项权利行使时可以产生相同效果的情况。也称为权利并存。对于竞争性权利,除非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否则权利人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选择权在于权利人。
4.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起因: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行为或事件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及效果:民事权利、义务民事责任
例如,有关通过买卖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本规范的法律要求包括以下法律事实:房屋的存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注册手续。如果当事人充分利用上述法律要求中的法律事实,就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事实类型:事件、行为
1.活动
(1)自然事件:没有人参与,而且是不可抗拒的。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2)社会事件:有人参与,但人力不可抗拒。
事件是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法律事实。该事件的法律后果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2.行为
它分为思想行为和非表达行为两种。
(1)表现行为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其效力以意思表示为依据。
准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其效力受法律规定。如意向通知(示威、拒绝offer)、概念通知(学分转移通知、迟到承诺通知)、情绪表达等。
(2)非故意行为(事实行为)
意思表示不属于要件,其效力受法律规定的约束。无故管理、正当防卫、紧急回避、抢占、查封、建造、创设、发现遗失物、侵权、违约、承包过失等。
(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善意的施恩
(1)又称友情关系,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不能成立合同关系的协议或承诺。
下列“无偿”协议或承诺属于善意、受益关系:搭便车;乘客叫醒另一名乘客以到达下一站;代为送信或购买零食(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预约请人吃饭、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给人们指路;向倒车人员示意。
(2)善意恩惠与合同的显着区别:善意恩惠是无偿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原则上是付款的,但有两种例外。
完全免费的合同:赠与合同、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同相对自由:无协议被推定为自由,民间借贷、托管、委托合同。
2、签订婚约(背后的付款属于)支付彩礼(以赠与合同解除合同):
(一)在中国大陆,婚姻契约(订婚)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契约不是契约。
(二)“支付彩礼”的性质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三)赠与人原则上不得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聘礼。
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赠与物的三种情况:最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离婚,未同居的;结婚前支付彩礼,但离婚后,支付彩礼的一方生活困难。
3.友谊之举
这是一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并且对利他主义造成直接后果而无需补偿。在道德领域调整好的关系是无法强制执行的。
4、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
(1)日出、日落、风雨等自然现象(假设不构成不可抗力);走路、看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不属于法律事实。
(二)产生宗教关系、家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爱情关系、友情关系的客观情况,不属于法律事实。
5、合同范围外的协议
有些协议看似合同,但由于其性质,不适合用合同法调整,或者运用合同法调整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例如,一对夫妇同意不生孩子。
本期的框架
自己按照本期的框架,回忆一下今天学到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了多少。
1.民法调整对象
2.民法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1.主题
2.对象
3.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对象不同
2.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3、初级民事法律关系和次级民事法律关系
4、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5、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公民权利的类型
2.民事义务的分类
3.相互竞争的公民权利
4.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起因: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类型:事件、行为
1.活动
2.行为
(1)表现行为
(2)非故意行为(事实行为)
(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善意的施恩
2、签订婚约(背后的付款属于)支付彩礼(以赠与合同解除合同):
3.友谊之举
4、法外空间:自然现象等。
5、合同范围外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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