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有第三方赔偿公司还赔吗(工伤与第三方)
除了医疗费不能同时赔偿外,第三方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同时赔偿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2021年,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制定了《律师代理工伤理赔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操作指引》。本期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
1.《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9、被侵权人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取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金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2、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吴江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福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的,在停职留薪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基础。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工资损失为由主张停工期间无需支付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页。
5、受害人工伤保险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问:发生工伤时,受伤员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可以申请民事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争议。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有本质区别。但由于工伤保险赔偿是以工伤事故的发生为依据,且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防护缺陷等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中被评定为民事侵权行为。这就提出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世界各国应对这一问题有四种办法:一是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其次,受害人可以同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相辅相成。今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工伤保险条例》号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我国发生工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协调并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保险的企业违法未缴纳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还应当按照010-的规定,负责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相比,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给予全额赔偿。在民事侵权行为中,考虑受害人本人是否有过错,实行过错抵销,即根据受害人过错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帮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救助;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偿带来的困难,避免行业风险过大造成的竞争劣势;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矛盾纠纷。鉴于上述原因,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且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受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遭受工伤的,不能免除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在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虽然受伤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交通事故责任第三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工伤保险条例》,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第57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13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侵权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不参加案件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案件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附:案件简介
2013年6月6日,绿叶公司员工刘某驾驶公司汽车外出联系业务。到了路口时,他刹车不及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张某撞倒在地。刘某将张某送往市第一医院。诊断结果:张某左胫骨、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肤挫伤、撕裂伤,左肘部挫伤。伤者伤愈后,经评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伤势痊愈后,索赔未果,遂将刘某、绿叶公司以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医疗费8.4万元。还有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辆损坏、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
刘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他是绿叶公司员工,正在执行公务,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绿叶公司承担。
格林菲尔德公司辩称,其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后果及责任没有异议。不过,该公司涉事车辆已由保险公司投保,且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和格林菲尔德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提出的余元医药费中,只有4000元是自掏腰包,其余部分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支付。张某向绿叶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时,首先应排除医保支付的费用,即只索赔自付费用的4000元。否则,如果索赔元以上,张某将获得伤害赔偿。这违背了保险法“掩盖”损失的原则。
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庭:《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第64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41-242页。
问:公民甲因乙医院治疗失误造成人身伤害,花费医疗费8万元,其中社会保险机构报销3万元,商业保险机构报销2.5万元。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医疗费8万元;B回应称,A的医疗费为元,损失为元,因此B只需承担元的医疗费。经查,B应对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B应向A支付多少赔偿金?
答:B应向A支付赔偿金8万元。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A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B应对其因侵权给A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A已获得保险赔偿的事实不应成为减轻B责任的理由。B赔偿后,A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三人均有权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A从商业保险机构领取保险金,不影响其向B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第三方不缴纳或者无法识别第三方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预缴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根据该规定,侵权人并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用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追偿。在A起诉B的情况下,B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B实际履行赔偿责任的,A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退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办理。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