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的量刑标准(入室抢劫的认定标准多少钱)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抢回自己在赌博中诈骗或者损失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对于抢劫者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这只是他们使用的手段。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者、保管人、监护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胁迫方法,强行抢夺公私财物。这种当场强行逼迫被害人身体的犯罪方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罪的最显着特征。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一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进入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等实施抢劫。渔民用作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被抢劫。入室盗窃,被发现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的,以入室抢劫罪论处。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号解释在签署解释的基础上,对“入室抢劫”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即规定:认定“入室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受到重视;
1.“户”的范围。这里的“家”指的是居住地,具有为他人提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的特点。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一般来说,集体宿舍、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住户”,但在一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备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认定为“住户”。
2、“登录”目的违法。进入他人住宅必须是为了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室内,但如果行为人并非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场所,而是暂时打算在室内实施抢劫的,则不属于“入室抢劫”的范畴。
3、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室内。入室盗窃被抓获,犯罪人以藏匿赃物、拒捕、销毁犯罪证据为目的,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发生在室内的,可以被视为“入室抢劫”;如果发生在房屋内,在犯罪范围内,则不能认定为“入室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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