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纠纷出警配枪,因为纠纷出警配枪怎么处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因为纠纷出警配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因为纠纷出警配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男子追砸运钞车遭击毙家属获赔180万,押运人员获刑三年缓刑三年,您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 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打死事件,押运员因防卫过当被判刑,你怎么看?
男子追砸运钞车遭击毙家属获赔180万,押运人员获刑三年缓刑三年,您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据了解,这个事件发生在2016年10月27日,发生后不久,押运人员所在的公司与受害者家属进行协商,达成180万人民币的赔偿协议。该案也于今年2月1日进行宣判,涉案人员受到依法受到制裁。总体来看,整个处理结果是合理合法的。
接下来,金十君带大家梳理一下该案件的脉络。死者黄某,2016年3月至10月,在福建省福州市打工。10月19日,来到东莞市长安镇;紧接着第二天,到附近社区的一家餐馆做服务员;10月27日上午,黄某提出辞职,还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店长发生争吵。离开后不久,便发生了该案件。
据调查,运钞车所在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与餐馆没有业务往来关系。2016年10月19日至10月27日的这段时间,运钞车及负责运钞车的4名工作人员也并未到过餐馆。从所有摄像头记录的整个过程来看,没有发现黄某跟运钞车有剐蹭、有碰撞这个情况。
开枪者梁某除用粤语外,也用普通话口头警告过黄某,多次反复警告无效后,梁某最终开枪射击,事后梁某也不清楚为什么黄某总是砸这个车。综上来看,可以排除存在矛盾纠纷的可能,应该是个人的行为失常。
至于运钞车为何行驶缓慢、屡屡停车,给了死者黄某多次砸车的机会,警方和运钞公司是这样解释的。除了等待保险公司和警方外,当时的路况也是个很大的影响因素。由于马路旁边有小车停着、又靠里道行走,运钞车时不时会被挡住,因而开不快;也有路人横穿马路、亮红灯这些其他情况。
回到被害者黄某身上,根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能用其他手段保护押运物品安全时,不得使用枪支;有必要使用枪支时,应当以保护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被害人黄某屡次打砸运钞车,攻击力度比较大,导致车玻璃损坏很严重。作为押运人员,对他的这种侵害行为进行制止,想让他失去袭击车的能力,是属于防卫行为,结果却造成致死。从死亡结果来看,不是故意的,但处置行为失当,因此判定故意伤害罪是一个比较折中的定性。
男子持砖块追砸运钞车,在押运员警告无效后,遭押运员枪击受伤身亡。
法院认定”押运员是制止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因为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人以为,这样的案件定性值得研究。男子持砖块”追砸“运钞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不法侵害?这样的“不法侵害是否必须开枪制止”?这就是争议焦点!如果不是必须开枪制止,押运员开枪就是故意伤害!开枪行为没有正当防卫的内涵!开枪的动机是”打得你不能追赶我运钞车”、开枪的目的是“让全社会都知道我运钞车不能惹”。据此,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是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做铺垫,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与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相匹配,押运员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
谢谢邀请。
特意看了一下各位的评论,详细了解了一下事件的经过,我是这样看的:
第一、运钞车刮蹭黄某在先,这是事件起因。从新闻来看,提到运钞车曾刮蹭黄某,但是并没有给黄某说法,所以造成黄某,追赶运钞车讨要说法。这里可以确定的是,黄某是精神正常状态,并非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而且他追赶运钞车的目的,包括打砸运钞车的过激行为,都是因为运钞车刮蹭他,而没有给他说法而引起的。
换句话说,就是他不是为了要抢劫运钞车!
第二、运钞车护卫员梁某开枪,这是事件结果。新闻里面大家也都看到了,黄某对运钞车造成的威胁,并没有达到需要开枪制止的程度。估计运钞车护卫员梁某也应该能知道黄某追车的原因,并非是要抢劫运钞车,而是因为运钞车刮蹭黄某,他只是讨要说法而已。运钞车属特殊车辆,在押运途中受到威胁时,运钞车押运员有权开枪,但必须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使用武器,且有严格的规范。我们来看一下押运员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开枪?
《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
为顺利完成守库、押运任务,确保国家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安全,对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守库、押运人员负有特定任务。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二零一六年东莞一辆运钞车由于驾驶不小心擦碰到路边正在骑自行车的黄某,当时因为运钞车处于特殊任务的原因没有即时停车查看被擦者的伤势及情况,继续往前慢速行驶。
黄某被车辆擦碰倒地后,虽然未受伤,但一看肇事车辆并没有停车处理而是开走时,心中不免勃然大怒,便去路边捡了块砖头对这辆运钞车穷追不舍,看看追上时就用砖块猛砸运钞车窗子玻璃。此时运钞员梁某一看便大声训斥和警告黄某,不得再继续追砸运钞特种车辆。
可是黄某由于当时心中十分恼怒,难以平定哪里还管得了你什么车辆,显然哪里还听得进运钞员的警告,结果还是一如继往,我行我素地追砸运钞车,紧接着运钞员梁某便拿出枪向黄某开了一枪,黄某便应声倒地。
对于此次事件本人认为,首先运钞车肇事擦碰了黄某在先而没能作出相应的正确处理,而是继续往前不紧不慢地行驶,让黄某跑步追上来用砖块敲砸车辆,有失妥当。应该是看到黄某并无大碍而且追车,要么索性快速开走,要么报警处理,可运钞车却采取慢速行驶让黄某追了上来,造成恶果。
其次运钞员梁某明知黄某是因为被擦倒地而愤怒追砸车辆,并非抢劫运钞车的歹徒,可他却在训斥与警告无效的情形下对黄某开枪造成了严重后果,此举属于用权过当,要不然法院也不会判他的刑,还有对死者的巨额赔偿。当然梁某也不是故意杀人,而只是为了运钞车的安全考虑,情急之下误伤了人命,所以法院对其判三缓三的判决也算是给他梁某一定的惩罚及教训。
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打死事件,押运员因防卫过当被判刑,你怎么看?
法院判决
2016年10月27日广东东莞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一案,近日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运钞车押运人员梁金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故意伤害,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打仗斗殴,很多打仗斗殴的给人打骨折了,或者是给人打住院了,一般赔偿了事,如果不赔偿或者对方家属不依不饶,基本就是判三缓四,这样也是不进监狱的。
案件回顾
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执行押运任务的车辆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死者)打砸运钞车。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运钞车职务时,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制止黄某的不法侵害,开枪射击黄某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因梁金明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表现,应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后押运公司迫于媒体压力,拿出180万来补偿死者家属,不然我认为今天的判决定然不会这么轻松。冲动是魔鬼,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当时各退一步,怎会发生这样的惨剧!
就感觉我们国家的是不是有病?一直就仇视着一些特殊人员。老是说什么草菅人命,如果死者不追上去恶意攻击运钞车,别人是否会开枪击杀他?如果死者是一个有预谋抢劫或恶意犯罪分子,难道让运钞员心平气和把自己的头伸出车窗,让人一刀或一枪把自己的头给打爆了。武装押运这四个字是要告诉好人很危险请勿靠近,告诉坏人我们能反击;而不是告诉你们这里是公交车有票就能上。
你把正当防卫这个法律名词搞错了!什么叫正当防卫?对私人或者公共财产造成真正威胁!这个人因为别车,泄愤。追砸运钞车,其实无论对运钞车或者安保人员,都不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安保人员对其开枪!这是典型的滥用职权,过度暴力。
这事发生在2年前,印象深刻,2016年10月27日东莞长安镇一名男子持砖砸押款车被押运员开枪打死的案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继东莞市公安机关已对涉案押运员梁某依法刑事拘留,家属获赔180万之后,东莞警方披露,经警方深入侦查,在死者黄某第一次打砸运钞车前,警方排除双方行进路线有交集、运钞车与黄某发生过碰撞摩擦的情况。12月1日,该案侦查终结,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在,警方认定此案为防卫过当致人伤害死亡。
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2018年2月1日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运钞员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人觉得这个判决是个折中的判决,运钞员属职务行为,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但明知对方无危险武器的情况下开枪至男子死亡,本可以避免悲剧发生,且社会观感很差,因而对于运钞员的判决有罪,但缓刑,应该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我是汉字谷主,欢迎关注交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因为纠纷出警配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因为纠纷出警配枪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