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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标准(撞死人无谅解书判一定坐牢吗)

合飞律师4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6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仍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客观上,不仅要求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还要求造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结果;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应当具有过失犯罪。

交通事故罪的成立是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基础的,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需要由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于交通事故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要确定肇事者是否有责任,还要确定责任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检查、检查、调查和有关检验鉴定,应当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证明。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送达当事人。”

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违法程度的认定几乎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仅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以及违法程度来判定行为人的责任。但《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的责任(以下简称道路交通法责任)与刑事责任有明显不同。因此,交通法上的责任认定并不完全是刑事责任的认定。因此,刑事司法部门不应直接依据交通法责任认定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交通法责任认定代替交通事故犯罪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责任与交通事故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

道路交通法责任与交通事故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一些交通法规责任基本上会导致刑事责任。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时,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行驶撞死行人的,不仅要依法承担道路交通法的全部责任,还要依法承担交通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2)有些交通法责任可能根本不会导致刑事责任。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如果驾驶人违反本规定,不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三)交通法规定的部分责任仅在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影响法定刑的选择和量刑,而不能作为行为人承担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有些交通法责任只能在定罪的前提下影响量刑,但不能影响定罪。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对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仅靠破坏、伪造现场、事后销毁证据等方式,不可能承担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续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可能会影响量刑。

(4)交通法规定的某些责任是否会导致交通事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取决于造成违法后果的原因以及行为人对行为和结果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首先,未经培训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还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其次,受过一定培训但缺乏足够技能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经过长期培训并具有足够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分析交通事故的客观原因和主观过错;如果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驾驶人不能承担交通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只能承担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责任。因此,并不是所有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二、认定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时应注意的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显然,交通管理部门只能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确定责任。他们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时,没有考虑刑事责任的依据和条件。也就是说,交通管理部门往往只是简单地根据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数量、情节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特殊规定来进行责任认定。很多时候,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基本上只是说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而不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责任”。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不能仅依靠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当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为人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分析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是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原因。也就是说,该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法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不是造成伤亡的,行为人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为了顺利处理交通事故,提高交通效率,而不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而且,该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原因不能发生在结果之后,逃逸行为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原因。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以此类交通法律责任作为刑事责任依据的不正常现象。

例如,某天凌晨4点30分左右,钟某开着拖拉机为别人送货。途中,钟某停下拖拉机,走到路边方便。当他正要上拖拉机时,一辆客车快速驶来,撞上了拖拉机的尾部。客车司机当场死亡,车上6名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钟某用手机拨打了110,谎称自己在路上看到车祸,随后驾驶拖拉机逃离现场。办案检察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钟某并无重大责任,但他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因此必须面临有罪指控。”“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钟某依法提起公诉。””然而,这种指控是极其不恰当的。首先,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罪,也有实施过失罪的行为;但造成死亡结果后的逃逸行为是绝对不可能的。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在钟某逃跑之前就已经发生了人员伤亡,钟某的逃跑不可能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不能断定钟某的逃跑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最终,钟某对造成的伤害、死亡不存在刑法过错。检察院之所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钟某提起公诉,是因为明显混淆了交通法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将交通法责任与刑事责任直接等同起来。

又如,2007年1月20日晚上9时30分,王氏兄弟驾驶着农用三轮车收割玉米后,准备前往锦州港运送粮食,突然感觉车尾有东西撞到。一会儿。他们急忙下车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发现一辆汽车的前引擎盖挂在了他们的车后座上。不过,他们的车并没有受重伤,于是他们就摘下车盖逃跑了。第二天,兄弟俩投降了。随后,他们了解到,造成事故的年轻司机因醉酒驾驶无牌汽车而发生车祸身亡,车内另一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王氏兄弟因逃逸,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氏兄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在汽车司机死亡前,王氏兄弟的行为并未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王氏兄弟随后的违法行为不能成为汽车司机的死亡原因。不难看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将王氏兄弟的简单逃避事实的行为直接提升为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院直接将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视为犯罪行为。这是极其不恰当的。

总之,交通肇事犯罪中的危害后果必然是由于违反法规保护目的的行为造成的。该行为虽然违反运输管理规定并产生后果,但后果超出监管保护目的的,不能认定为本罪。例如,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禁止酒后驾驶的目的是防止驾驶人因酒后降低或丧失驾驶能力,造成交通事故。醉酒驾驶未导致驾驶能力降低或者丧失,但造成过公路行人死亡的,不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又比如,禁止未通过年检的车辆行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但汽车没有故障,但受害人穿越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其次,当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者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判定肇事者是否存在过失造成伤亡的情况。也就是说,即使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行为人应当承担交通法律责任,但如果行为人对人员伤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仔细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携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部件等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如果行为人驾驶刹车失灵的车辆,造成他人伤亡的,根据道路交通法,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但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负刑事责任。交通事故正是基于此。比如,某单位因需要卡车长途运输,提前将卡车送到维修店维修,检修后的第二天,A就开着卡车去搞长途运输。长途运输时,A某驾驶一辆卡车驶入某县城一条长长的下坡街道时,刹车突然失灵,导致两人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A负全部责任,死者无过错。但刑事司法机关不应认定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尽管A客观上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并造成死亡,但A无法预见该货车存在安全隐患,也无法预见其本人的行为驾驶货车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不存在过失犯罪。如果因A承担交通法规定的全部责任而认定A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则属于严格责任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所采用的归责原则。

第三,当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为人的多次违法行为,认定行为人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刑事司法机关必须确定每一次违法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和作用。也就是说,即使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行为人根据交通法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行为人根据刑法对人员伤亡只负有次要责任,则不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事故。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计其数。交通事故中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越多,交通管理部门判定其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可能性就越大。然而,肇事者实施的诸多违法行为并不都是交通肇事犯罪的实施,也不都是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对于多重侵权行为的结果,肇事者并不一定存在刑事过失。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区分具有刑法意义的违法行为和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违法行为,不能将所有违法行为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行为。

例如,一天晚上,甲在中间有护栏的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时,撞倒了在机动车道内侧逆向骑自行车的乙。A立即拨打110,B被及时送往医院;A某将车辆留在现场,让亲属等待处理,但他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B因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以下三个事实认定A负主要责任。首先,A当时正在用手机接听电话;二、A所驾驶车辆的车灯不符合规定要求;第三,A事后逃跑。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可能没有瑕疵和问题,但刑事司法机关无法认定A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在本案中,只有第一个违规行为才具有刑事意义,即A在开车时使用手机可能导致其分心。第二次、第三次违法行为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就第二次违法行为而言,A根本没有过错。普通驾驶员没有检测车灯的设备和技术,而是完全委托给车辆检测和维修部门。当A驾驶定期检查维护的车辆时,即使灯光不符合规定要求,也不能归咎于A。就第三次违规而言,逃逸显然不是B的原因死亡。因为B并不是因为没有得到救助而死亡,而是在得到及时救助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不能归咎于A的逃跑行为。不难看出,如果将上述第二次、第三次违法行为排除在刑法之外,A就不可能在刑法上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和对等责任,只能承担次要责任。一旦A只能承担刑法上的事故次要责任,那么就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不是道路交通法中诸多责任的简单相加。

四是交通管理部门推定确定的道路交通法律责任不能作为认定交通事故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也就是说,在刑法中,虽然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主观知识,但某些客观事实的存在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而某些客观事实的存在则不应推定。

例如,当驾驶车辆双方均具备报案条件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交通管理部门往往会推定双方均是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具备报案条件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列车方负有次要责任。这种推定责任或许有助于处理双方的法律责任,但不能用来处理刑法上的责任。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贯彻疑罪从宽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各种证据不能证明伤害或者死亡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就不能对伤害或者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又如,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改变、证据丢失,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按照《交通运输法》的规定,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但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交通事故罪时,必须核实交通事故事实,不能推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总结

总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仅凭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实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规确定的责任只能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认定交通事故罪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第《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根据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规定了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程度。例如,《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主要责任;(二)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三)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法赔偿三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部件发生故障的机动车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六)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的。”

下级刑事司法机关习惯于按字面解释和适用该规定,而不是与刑法相关规定相结合。事实上,上述规定并不是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而是在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限制交通肇事罪处罚范围的规定。事故。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在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用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分析判断。避免直接转嫁交通法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刑事辩护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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