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的流程是什么(离婚官司的流程和手续办理时间)
实务指引:离婚诉讼的基本流程与法律要点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恳求阶段
试用阶段
审判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风发尚贤出品)
1.申诉阶段
1.确定诉讼标的和起诉时间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没有期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女方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不准离婚或者经调解离婚的,前诉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得再次提出离婚;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的,前诉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离婚;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提起离婚诉讼。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确定起诉法院
(一)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失踪、被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原告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迁出户籍后尚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提起离婚案件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撰写并提交民事诉状,以澄清索赔、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首先应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主张,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探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等问题。妻子,以及债务的清偿。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一)无过错方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提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三)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同意离婚时提出的要求。除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按照规定指定新的监护人。法律规定,由变更后的监护人担任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五)围绕诉讼请求,简要说明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请求离婚的理由,并就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等问题提出主张。夫妻债权债务等。除民事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要准备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住所的复印件证件、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可以证明夫妻财产的物品。或者债务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上述材料应当准备一式两份,准备好后提交人民法院。
4、受理案件,完成投诉、辩护的送达工作。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因此,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及所附材料被被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接收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将尽快进行诉前调解,以尽快解决矛盾。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诉讼前调解不能成功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原告限期改正。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作出裁定。立案后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对上述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2.试用阶段
调解贯穿整个离婚程序。法官在庭审前将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进行审理。审判原则上公开,不公开除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除特殊情况外,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进行。原告和被告都应当有针对性地陈述意见、提供证据。
1、关于解除婚姻关系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一)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结婚证等;
(二)民法规定允许离婚的情形。其中,“关系确实破裂”要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解的可能性等综合判断。
同时,如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五种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不良习惯)、因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二年以上,或者有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2、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则需要做出子女抚养费的安排: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两岁以上的儿童,父母双方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如果孩子已经八岁以上了,就应该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如果一方主张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可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优先直接监护权、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意愿、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生活条件等)离婚,是否有能力教育孩子、监督孩子的学习)能力和时间等);
(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抚养费。支付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原告提起诉讼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分割请求的,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人民法院将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中在一起。离婚时双方同意不分割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暂不处理,离婚后双方可以分别提出主张。
(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难以确定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对儿童、妇女、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原则性判断。同时,如果配偶一方隐藏、转让、出售、毁坏或挥霍配偶的共同财产,或伪造配偶的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则该配偶可能会少领取或不领取遗产。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分割。
三、判决与执行阶段
离婚案件有三种结果:撤诉、调解和判决。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外,原告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律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判定原告已撤诉。依法。原告撤诉或者撤回处理离婚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婚姻家庭条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达成调解
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或请求法院调解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安排、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
根据《婚姻家庭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审理婚姻关系效力,不适用调解,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则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文件;调解不成的,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的调解包括调解和解和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必须记载在笔录中。一经双方当事人、法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3.作出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调解、离婚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再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在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件不会在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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