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彩礼返还新规定最新(婚姻法2024年新规定离婚)
所谓彩礼,是指为最终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作为最后手段所支付的财产。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婚姻取得财产。但是,如果出彩礼的一方是愿意的,而对方又没有主动索要彩礼,那么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当然是要退回的。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认可风俗习惯,自愿向对方缴纳财产的,那就是有条件的彩礼。如果条件不满足或者条件消失,给予者可以要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法律。观念和民俗。
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彩礼必须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支付,而不是在结婚登记之后支付。结婚登记后支付财产的,不属于彩礼性质。一方要求另一方退还婚后支付的福利的,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得。
支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已缴纳婚约财产且已缴纳婚约财产的,原则上不返还婚约财产。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的退货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各自过错程度、彩礼数额等因素来确定。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第《民法典》条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支付的聘礼的,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情况一: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种情况比较容易理解。只要男女双方都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就可以满足这种情况,彩礼可以退还。
但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情况也存在。因为男女双方或一方尚未达成合法婚姻关系,但女方已收到彩礼,且双方已同居,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际上已经在家里办了酒席。农村,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当事人已经生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因婚约中的财产纠纷而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如果单纯适用这种情况,可能对对方不公平。
情况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实际同居。
判断他们是否确实同居,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男女是否开始同居。
其次,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
第三,男女同居期间主要生活费用由谁承担。
第四,该妇女是否怀孕或生过孩子。
第五,过错方不能同居。
如果男女已经登记结婚但已经同居,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如果同居时间较短,即使要返还彩礼,如果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彩礼已被消耗或大部分已使用,则彩礼也不会退还。回来就更难了。
例如,女方收到彩礼后,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她用彩礼购买家具电器、宴请双方宾客、消耗双方生活费等。那么男方要求女方退货就更困难了。女方的证据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宴会费用收据或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发票、双方共同费用的付款记录等。
情况三:婚前付款,给付款人的生活造成困难。
对于第(3)种情况,是否意味着只要提供“该笔款项系婚前支付,给支付方生活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据,就一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准是根据绝对生活困难而非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真正的生活困难,是指该人已无法仅靠自己的力量在当地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生活相对困难,是指彩礼支付后与支付前相比造成的差异。差距巨大,比原来的生活条件变得更加困难。这种解释的初衷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即提供绝对的困难。
有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居住地村委会、镇民政所出具的困难证明,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以证明其家庭情况和自身生活困难。但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生活困难,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的婚前福利造成其自身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返还不构成彩礼的礼品。
对于男方主张女方返还黄金首饰的主张,订婚前男方赠送给女方的金饰是男女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物,故法院不支持男方的主张。
如果男方转给女方的金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一笔具有某种特殊含义的表达爱意的金钱支付,应当被视为感情的交流或友谊的表达。这是一份免费礼物,男子不得要求归还。
对于一些没有转移金钱意图的转移行为,由于转移行为中没有表明该转移行为是借款或者有条件赠与,法院无法认定这部分转移行为,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如果女方抗议转移行为是贷款或有条件赠与,则一生中会产生一定的消费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返还彩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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