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出车祸谁赔偿(劳务关系发生车祸可双重赔偿)
上下班途中、单位指定出行、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可以向肇事者和公司要求双倍赔偿吗?近日,罗庄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杨某是一家工程公司的员工。2021年的一天,因工地需要水平仪,原告杨某乘坐同事侯驾驶的公司车辆外出购买。途中发生单程交通事故,导致杨某颅脑损伤严重。原告杨某以劳务提供者责任纠纷为由,将其同事侯某及其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杨某200万元。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劳务人员受伤由受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以过错原因判令被告工程公司赔偿杨某的损失。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资金已全部执行。原告杨某于2023年2月再次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侯某及工程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双方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两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第《民法典》号第1192条第二款规定:“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给劳务方造成损害的,劳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权向受劳方请求赔偿。受劳方得到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作为工程公司员工,杨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既可以请求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侵权人侯某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并列请求。
在上述诉讼中,工程公司作为受劳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非真正的连带债务。杨某已实际获得赔偿,其向侵权人侯某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已消除。其次,在此前的诉讼中,充分分析了三人过错的原因,并说明了杨某因自身过错而承担部分责任。此外,杨某在随后的诉讼中主张依据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但前后诉讼标的物均指向侵权法律关系,且后一诉讼的请求权范围也包含在前一诉讼中。因此,本院依法判决。本案系重复起诉,应驳回杨某的起诉。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赔偿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它遵循“补足原则”,即补偿是为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通过补足弥补权利人,权利人不会遭受经济损失。民事赔偿权除了赔偿损失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从中获利。本案中,杨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失已由其公司赔偿,故再次向侵权人要求赔偿,违反了补足原则。支持当事人从受害人身上获取利益,不仅违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还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因此,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角度分析,杨某的“双重赔偿”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链接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给劳务一方造成损害的,劳务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向受劳方要求赔偿。接受劳务一方获得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对已经立案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后续诉讼与前次诉讼当事人相同的;后一诉讼标的与前一诉讼标的相同的;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判决结果。当事人重复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案件,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尾”
作者:包男马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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