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怎么继承(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能继承吗)
高纪平与陈丽娟于1984年结婚。婚前陈丽娟育有一子小陈。婚后,陈丽娟、小陈与高继平住在一起。小陈9岁时,高继平和陈丽娟同意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陈由陈丽娟抚养,高继平不再承担子女抚养费。几年后,高继平与赵芳再婚,并生下女儿小赵。
2016年5月,高继平因病去世,父母先于他去世。高继平去世后,赵芳和女儿小赵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公证。公证确认,此前登记在高吉平名下的财产将由赵芳和小赵共同继承。随后,母女俩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同年9月,产权变更登记的权利人为赵芳、小赵,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不久之后,萧晨就听说了这件事。他认为自己也拥有这栋房子的继承权,因此将其告上法庭。小陈声称,死者高继平死后没有留下遗嘱,且其名下有房产。作为高季平的继子,理应享有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高季平的法定继承人平等继承高季平的遗产。
本案中,小陈2岁时,其生母陈丽娟与其被继承人高继平结婚。母子俩与高继平住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高继平和陈丽娟共同抚养和教育小陈。后来陈丽娟和高季平协议离婚,小陈由陈丽娟抚养。高季平和陈丽娟离婚后,小陈和高季平的继父子关系还存在吗?他还能继承高纪平的遗产吗?
对此,法院认定:
首先,本案中,小陈是由高季平抚养长大的,但其生母陈丽娟与高季平离婚时,小陈尚未成年,而高季平与陈丽娟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丽娟继续抚养。抚养小陈,高继平不再承担这个责任。子女抚养费。本案应当认定高继平不再继续赡养其,即原赡养事实终止,高继平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终止。
其次,小陈与高继平的继父子关系解除后,直到高继平病逝,双方已经二十多年没有联系。小陈1998年出国,至今只回国3次。他停留的时间很短,成年后他也不支持高季平。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小陈与死者高继平之间曾有抚养权,但由于高继平与小陈生母陈丽娟离婚后,不再抚养小陈,小陈在与死者生母陈丽娟离婚后,未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后,当本案的继承权发生时,小陈与死者高继平的继父子关系已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不复存在。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综上,小陈无权继承死者高继平的遗产。
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基于姻亲的事实上的监护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虚构的。离婚后,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子女的,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终止,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因此,继父母死亡后关系终止的继子女,以其属于法律规定的“有监护关系的继子女”为由主张合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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