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以执行吗)
介绍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公告,共七条。主要规定了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同执行方式的起始时间和计算期间等。但是我最近遇到一个案例,不涉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但是迟延履行期间,即非因被执行人怠于执行而导致的迟延履行期间,是否应当承担债务利息的问题。债务利息是否仍由被执行人承担?
一、案件概况
甲、乙双方合同纠纷于2012年经成都某基层法院生效,判决甲支付乙300万元。同时,本案中B向A申请财产保全,并查封A的姓名。唯一的庇护所。本案判决生效后,B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幸的是,B作为被告卷入了另一起案件,C申请了财产保全。另案法院冻结了B公司向A公司提出的本案300万元诉讼请求,并得到生效判决的确认。另一个案件则经历了长达5年的审理。2017年,C最终被驳回,B的索赔冻结被解除。
这五年间,A唯一的一套房屋被基层法院查封,但法院以另有案件冻结了债权为由,没有对A的房屋进行处分。另一起案件冻结措施解除后,基层法院于2017年开始执行A,B除偿还其名下拍卖房屋300万元外,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债务利息100元在五年的延迟期间。万元。
A向基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这并非其本人主观上怠于履行近五年生效判决,而是法院查封后未进行司法拍卖所致。提高财产。另一案仅冻结了本案债权,但没有查封A的房产。本案法院可以将A的房产全部处分,然后提取押金,暂时不支付给B。但基层法院驳回了A某的异议请求,A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被驳回。最后,A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但仍被驳回。
2、分析意见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司法权威,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应尊重并履行相关判决义务。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不仅会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尊严。因此,有必要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A为被执行人。自2012年其名下财产被基层法院保全以来,基层法院在这五年间并未对A的财产进行过任何执行行动,只是因为另一起案件冻结了B对A的诉讼请求。这一处置不仅严重影响甲的财产价值,同时也影响甲主动申请处置该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可能性。因此,A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层法院不积极处分A公司的房产。A主观上不存在未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恶意,在迟延履行期间不应向B承担债务利息。遗憾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未采纳上述意见。原因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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