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有期徒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逃逸)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2年10月6日7时54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车牌号辽AC的重型货车在浑南路口右转时由南向北行驶沉阳市区。某日,受害人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电动两轮车由南向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向某当场死亡,两车均受损。沉阳市交警支队浑南大队: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项某无责任。被告人周某于2022年10月6日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2023年2月1日通过电话传唤到达案件现场。
以下为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判决书摘录:
被告人周某,男,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家住沉阳市沉河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2月1日被沉阳市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沉浑南检起诉书[2023]第111号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出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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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133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追究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为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造成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法定从宽处罚:自首认罪受罚;3、酌情从宽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权利。鉴于亲属的理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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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理解的量刑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号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以书面形式上诉,您必须提交一份上诉原件和两份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他人严重损害的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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