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以谁的名义
行使是以人自己的名义。
根据法律规定,当实施了减少其财产,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院撤销人的相关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须为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恶意为条件。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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